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广东金融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经专门指定的银行,通过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帮助全日制高等学院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助学形式。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落实,学校专门成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也相应成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以上三个组织机构负责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贷前、贷中和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借款学生的档案;
(五)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七)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配合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五)协助资助中心及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学生的有情况。借款学生出现肄业、结业、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它国等非正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资助中心;
(六)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学生休学期间不予申请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学生是指我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研究生。贷款银行是指为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四)学习认真,积极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六)严格遵守国家、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
(七)能够承诺毕业后向银行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名称、地址和真实有效的通讯方式,如有改变应及时通知银行和资助中心,并授权学校将个人贷款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征信机构,并可在出现违约现象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生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不予贷款;在校期间,有重要失信行为不予贷款;如已申请贷款,在发生上述现象时终止其贷款资格。
第四章 贷款金额及用途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用于帮助借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年不超过八千元。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三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年,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享受财政或有关单位的全额贴息,毕业后全部自付。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并且拒不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手续时,自学校向贷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因参军休学除外)、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1日。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应征入伍,应征入伍期间省财政继续贴息。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
第六章 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借款采取一年签订一次合同的方式,学生在校原则上均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财务处扣除学生当年应缴费用后,将余额划入学生本人贷款账户内。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二)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三)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生本人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同时要求学生提供第十四条所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初审: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认真审查借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初审无误后,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学生认真填写,确保无误。
(三)复审:资助中心再一次审核汇总各学院报送的贷款材料,并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四)签约: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资助中心。
(五)发放: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接到贷款后,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系统将自动生成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变更、回收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天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所在的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这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资助中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中,并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申请提前还款。
第八章 贷款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条 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贷款工作小组进行考评,并按照《广东金融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评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先进集体的院部分别颁发奖状和奖励金,所得奖励金用于补充助贷管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奖励经费来自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助学工作专项经费;对评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先进个人者,颁发荣誉证书,适度与辅导员的培训、评优,晋升进行挂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奖项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四月,奖励金额度为:
(一)先进集体,奖金为每个三千元;
(二)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117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广东金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