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不含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学生自主发展与学校科学引导相结合,德育导向与多元评价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审工作要实事求是,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置的集体奖:
(一)红旗团总支标兵;
(二)红旗团支部标兵;
(三)红旗团总支;
(四)红旗团支部;
(五)先进团支部;
(六)红旗学生会;
(七)优良学风班集体;
(八)考风考纪先进集体;
(九)毕业生文明离校先进集体;
(十)优良学风先进集体。
第六条 学校设置的个人奖:
(一)优秀团员;
(二)优秀团干;
(三)优秀团员(团干)标兵;
(四)优秀三好学生;
(五)三好学生;
(六)优秀学生干部;
(七)优秀毕业生;
(八)竞赛奖;
(九)百佳学习标兵(专业奖学金);
(十)百佳自强自立之星(自强自立奖学金);
(十一)考研奖励金;
(十二)十佳职业规划之星;
(十三)志愿服务西部(山区)计划奖;
(十四)参加“三支一扶”奖。
第七条 国家设置的奖项: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以上奖励的集体及个人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金;
(四)颁发证书或锦旗。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九条 红旗团总支标兵评奖条件:
(一)在最近两年内学校五四表彰活动中,被评为“红旗团总支”的团总支;
(二)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经验能被其他团总支所借鉴,有一定的号召力,能带动兄弟团总支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工作颇有成效;
(三)坚决贯彻落实学校团委工作思路,并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开展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所属学生组织,行之有效地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丰富校园文化的活动。
第十条 红旗团支部标兵评奖条件:
(一)在最近三年内五四表彰活动中,被评为“红旗团支部”的团支部;
(二)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经验能被其他团支部所借鉴,有一定的号召力,能带动各团支部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工作颇有成效;
(三)坚决贯彻落实本学院团总支工作思路,并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开展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所属学生组织,行之有效地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丰富校园文化的活动。
第十一条 红旗团总支评奖条件:
(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团日活动;
(二)领导机构健全,分工协调,各项制度健全,活动富有创意,各项活动均能取得突出成效;
(三)组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工作突出;
(四)每学期工作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能及时发展新团员,按时交纳团费,使推优工作做到深入细致;
(五)文明宿舍占全学院宿舍数的20%以上,“脏乱差”宿舍低于5%。
第十二条 红旗团支部评奖条件:
(一)认真学习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体凝聚力强;
(二)领导班子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组织生活健全,认真做好发展新团员及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工作;
(三)各团员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较突出;
(四)支部凝聚力强,开展活动具有创新性,活动效果良好;
(五)全体团员没有受过任何处分,评选学年成绩及格率要求 90%以上;
(六)文明宿舍占全班宿舍的50%以上,无“脏乱差”宿舍,评选学年内无成员受过校级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积极组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先进团支部评奖条件:
(一)认真学习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体凝聚力强;
(二)领导班子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组织生活健全,认真做好发展新团员及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工作;
(三)各团员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较突出;
(四)文明宿舍占全班宿舍的30%以上,无“脏乱差”宿舍,评选学年内无成员受过校级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每月按时收缴团费,团支部手册记录完整。
第十四条 红旗学生会评奖条件:
(一)班子团结,凝聚力强,富有战斗力和创新精神;
(二)各项制度健全,队伍建设有成效;
(三)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创新,效果良好;
(四)常规工作开展有规范,成效突出。
第十五条 优良学风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爱祖国、爱人民,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有良好的整体精神面貌,积极参与学校集体活动,并在活动中能发挥其整体优势,取得突出成绩;
(二)关心集体,互帮互助,团结友爱,严谨求实,在学业和文体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三)有较健全的规章制度和集体活动计划,班集体凝聚力强;
(四)班集体学习气氛浓厚,全班学年学分绩点平均在2.7(含 2.7)以上,且不及格人数不超过20%,获得校级以上奖励者人数较多,在此基础上评选各二级学院的优良学风先进集体;
(五)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评选学年内没有发生受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现象;
(六)讲究卫生,宿舍没有脏、乱、差现象。
第十六条 考风考纪先进集体评奖条件:
(一)评选学年有召开考风考纪动员大会;
(二)评选学年内各类考试中无学生作弊、舞弊现象。
第十七条 毕业生文明离校先进集体评奖条件:
(一)财产验收:毕业生宿舍的公共财物及设施完好无损,宿舍钥匙准时移交给后勤服务中心;
(二)纪检评比:毕业生离校前后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现象,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情况良好;
(三)卫生评比:毕业生宿舍整洁、卫生;
(四)综合评比:由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中心汇总各学院毕业生宿舍财产验收、纪检、卫生及毕业生欠费等情况,评出“毕业生文明离校先进集体”。
第十八条 优秀团员评奖条件:
(一)优秀团员需所在支部评议等级为优秀;
(二)评选学年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无补考科目。
第十九条 优秀团干评奖范围:
(一)以下组织的学生干部、干事可以参评优秀团干:
1.团组织系列:校团委、各学院团总支、团支部;
2.归属团组织管理系列:校金曦通讯社,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易班学生工作站(学生工作助理中心)、各学院青年志愿者大队,校艺术团、各学院文工(艺)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3.红十字会系列:校红十字会、各学院红十字分会。
(二)参评团干所在团支部评议等级为优秀;
(三)参评团干所在组织工作半年以上,评选学年学分绩点在 2.7以上(含2.7),无补考科目。
第二十条 优秀团员(团干)标兵评奖条件:
(一)评选学年学分绩点在3.7以上(含3.7),无补考科目,综合测评排班前15名;
(二)能积极参与校园文化活动以及青年志愿服务,表现突出。
第二十一条 优秀三好学生评奖条件:评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3.5以上(含3.5),综合测评排班前10名,同等条件下,按综合测评排名从高到低评选。
第二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评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 以上(含3.0),综合测评排班前15名,同等条件下,按综合测评排名从高到低评选。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评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2.7以上(含2.7),综合测评排班前20名。校级、学院、社团、班级学生干部工作任职须满半年并经过必要程序产生,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学校、学院同意并存档。学生干部被评上“三好学生”或“优秀三好学生”,可以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二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评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2.7以上(含2.7),综合测评排班前10名,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同等条件下,按综合测评排名从高到低评选。
第二十五条 竞赛奖评奖条件:本奖项适用于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体育运动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及各类学科竞赛等。
(一)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奖励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创青春”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奖励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省级特等奖(省级特等奖按国家级三等奖标准给予奖励);
(三)“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奖励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及省级金奖(省级金奖按国家级三等奖标准给予奖励);
(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及各类学科竞赛奖励国家级特定奖、一等奖;
(五)全国性运动竞赛奖励前四名,分别按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给予奖励,全省性运动竞赛第一名按全国性运动竞赛二等奖标准给予奖励,全省性运动竞赛第二名按全国性运动竞赛三等奖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百佳学习标兵(专业奖学金)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热爱专业,专业知识扎实,求实进取,积极参与各项有益活动;
(三)评选学年专业成绩排前8名,无补考和重修科目。
第二十七条 百佳自强自立之星(自强自立奖学金)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集体,遵纪守法,评选学年度无不良习惯和违纪行为;
(二)评选学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排班前15名;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诚实守信,自立自强。
第二十八条 考研奖励金评奖条件: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境内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并收到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十佳职业规划之星评奖条件:在广东金融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决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学生。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西部(山区)奖评奖条件:应届本科毕业生志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山区)计划,具备如下条件,并顺利通过学校、广东省西部(山区)计划高校项目办的审批,自愿到祖国西部(山区)就业和服务,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有志愿服务精神;
(二)学分总绩点排名在本学院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
(三)通过本校毕业体检和西部(山区)计划体检;
(四)顺利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五)顺利完成西部(山区)计划一年或以上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参加三支一扶奖评奖条件:应届毕业生具备如下条件,志愿报名,顺利通过学校、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项目办的审批,并服从安排,到广东省52个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具体条件如下: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
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参照《广东金融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
第三十三条 共青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学校团委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一)“红旗团总支标兵”和“红旗团支部标兵”名额各为1个;
(二)红旗团(总)支部名额为5个(其中红旗团总支不超过2个);
(三)先进团支部占每个团总支支部数的15%;
(四)优秀团员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每支部团员人数的10%;
(五)优秀团干的名额占所在组织干部数的比例为:团组织系列为30%、归属团组织管理的学生组织和红十字会系列为20%;
(六)优秀团员(团干)标兵名额为:校团委直接管理的学生组织1-2名,学院团总支1名;先进学生会名额为2个。
第三十四条 优良学风班集体奖励的班级数不超过全校总班级数的15%。获得优良学风班集体的班级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锦旗及奖金2000元,获得优良学风先进集体的学院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锦旗及奖金3000元。
第三十五条 获得考风考纪先进集体的二级学院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锦旗。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文明离校先进集体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锦旗。
第三十七条 优秀三好学生的名额占各学院学生人数的2%。获奖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1800元。
第三十八条 三好学生的名额占各学院学生人数的12%。获奖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1000元。
第三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占各班人数的30%。获奖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条 优秀毕业生的名额占各学院毕业生人数的5%。获奖学生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1000元。
第四十一条 获得竞赛奖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奖金,具体奖励标准见下表:
奖 项(国家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团队 个人 团队 个人 团队 个人 团队 个人
6000 3000 4000 2000 3000 1500 2000 1000奖金(元)
第四十二条 百佳学习标兵(专业奖学金)根据本专业学年成绩平均分从高分到低分按本专业人数3%的比例评定。获得百佳学习标兵(专业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及奖金1200元。
第四十三条 百佳自强自立之星(自强自立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在贫困生中产生,按本学院人数的1%的比例评定。获得百佳自强自立之星(自强自立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证书及奖金1000元。
第四十四条 考取境内高校的硕士研究生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奖金1000元。
第四十五条 在广东金融学院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决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由学校授予“十佳职业规划之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第四十六条 获得“志愿服务西部(山区)计划奖”、及参加“三支一扶”奖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广东金融学院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到西藏、新疆就业的(不含西藏、新疆本地生源)学生,由学校颁发奖金5000元;
(二)跨省到西部就业、到乡村任职、到农村从教及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生(到西藏、新疆就业的除外),由学校颁发奖金3000 元;
(三)本省生源到西部就业、到乡村任职、到农村从教及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奖金2000元。
第四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奖励参照《广东金融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四十八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根据各类奖项评选办法组织初评或申报;
(二)各学院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初评或申报结果;
(三)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团委公示审核结果;
(四)发文公布评奖结果并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参评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或荣誉称号:
(一)凡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第五十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反馈;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若取得除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外的奖项,由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另行审议解决。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金融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